湘乡市检察院跟进监督无害化处置1010桶伪劣防水材料
2024-10-31 15:34:09          来源:湖南法治报 | 编辑:马志军 | 作者: | 点击量:10438         

湖南法治报讯(通讯员 黄安安 陈钰欣)9月5日,随着依法扣押的千余桶伪劣防水材料悉数搬运至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第三方公司,到场监督的检察官不禁松了一口气。这是一起典型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侵犯知识产权的案件。

从网络平台联系购买大量原材料,从隔壁县市进购罐装桶,按同一种生产方式配比生产,这一系列“丝滑连招”使山间厂房里加工的不合格沥青防水材料摇身一变成了知名注册商标品牌成品。

2022年10月,曾某、叶某两人合资创办了某防水建材批发部,在没有相关证件、伪造合格证、假冒产品商标注册信息的情况下,开始自行生产多种品牌商标防水材料产品并进行销售。随着产业规模的扩大,2人又拉了5人入伙,他们分工明确,有人负责配方、装运,有人负责跑业务、销售,有人负责提桶、搬运,有人负责粘贴假标签、印假报告。在他们的“默契配合”下,“收获颇丰”。

2023年8月,公安机关接到群众举报,联合工商部门对该批发部进行核查,在现场查获各品牌防水材料902桶,价值2万余元,空桶 2千余个,组织召回108桶。经鉴定,叶某、曾某等人生产的防水产品多项数据不符合国家标准。

2024年4月,湘乡市检察院以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罪对曾某、叶某提起公诉。湘乡市法院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分别判处叶某、曾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20万。

湘乡市检察院认为曾某、叶某行为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经请示湘潭市检察院后,向湘乡市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湘乡市人民法院采纳湘乡市人民检察院的诉讼请求,判令两被告就现存的千余桶伪劣防水材料作无害化处理并承担相关费用、公开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判决生效后,9月5日,湘乡市检察院公益诉讼部门协同执行机关、行政部门跟进监督第三方公司对涉案扣押的伪劣防水材料开展无害化处置工作,确保隐患彻底消除。

检察官说法

本案中,曾某、叶某为谋取私利,明知其生产的防水产品是假冒伪劣产品而继续对外进行销售,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二)、(三)、(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二款,损害了多个商标知识产权以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破坏了市场经济秩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等规定,曾某、叶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行为构成侵权,除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外,还应依法承担消除危险、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

此外,在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大家可以积极做到:

(一)尊重知识、自觉抵制盗版书籍、光盘等;(二)不浏览盗版网站,不下载、传播盗版影视作品;(三)不参与制售假冒伪劣产品、商标;(四)知识产权被侵犯时积极寻求法律帮助,维护自身权益;(五)发现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时,积极向有关机关举报,为共建和谐法治环境贡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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